导语: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假如没有爱情的婚姻其基础必然脆弱,它带给男女双方的也只能是坍塌和不幸。
对于王翔与钱小萍两人来说,三个月的“闪电式”结婚,实在不是擦出爱的火花的结果,而仅仅是受物质利益的驱动所致。男方王翔的结婚动机是赶上动迁分房,女方钱小萍的动因是新疆返沪急于找个落脚之地,两人都是为了各自的目的而凑合在了一起。
男青年王翔系上海市青浦本地人。王家有三个儿子,王翔是老幺。本来,他年纪尚轻,家境贫困,父母尚没打算给他娶妻成家。但随着经济迅猛发展,镇里欲搞大面积拆迁,王家属于拆迁范围。按规定,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按户口簿上的人头计算,每拆迁一户,人均补偿24平方米,最令人着急的是离户口截止迁人期限只有三个月。
为能多争取一套24平方米的补偿房屋,王家开始紧锣密鼓地为王翔物色对象。王家提出,若女方同意和小儿子王翔谈朋友,并立即领取结婚证,把户口迁进王家,这24平方米的套房将作为结婚用房。这条件在上海住房拥挤经济尚不富裕的情况下颇为诱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无住房是上海许多女青年找对象的首选条件。按照马斯洛的人类需求五大层次的理论,首先是满足生存的需要,然后是阶梯型递增为安全、兴趣、精神等方面的需求。住房是人类生存之必需,不能苛责女青年的势利。试问,连起码的住房都没有,还奢谈什么结婚?
钱小萍就是那些首先满足住房最低需求的千千万万个讲实际的女青年之一。她出生于新疆,父母都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支边的上海知青,现还在新疆阿克苏农场战天斗地。他们在大漠孤烟直里献出了自己的热血和青春,在物质匮乏荒无人烟的新疆饱受了苦难,已无所求,唯一的愿望就是绝对不可以再让女儿重蹈自己的覆辙,一定要让女儿离开风沙漫漫的西北边陲,回到梦寐以求的繁华故乡——上海。
天遂人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外地成家的上海知青钱姓夫妇终于盼来了一个朝思暮想的喜讯:六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支边的知青子女可以回沪投亲。小钱父母立即打点一切,抹着眼泪将女儿送到养育他们的故土,上海西郊的淀山湖畔。
那年,钱小萍芳龄二十,在亲人的热情奔走下,她顺风顺水地进入上海的一家电器厂,当上了一名操作工。虽然工作颇为辛苦,日班夜班轮流倒,薪水又少,但比起在新疆,她则心满意足了。她努力工作,为人和善,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然而,一个柔弱的女孩蓦地远离父母,身单影只地在外闯荡谋生,那种凄惶孤独的感觉时时向她袭来,尤其是周未,同事们都回到温馨的家里尽享天伦之乐,或携手心上人共度美好时光,唯有她孤单一人居无定处。回到亲戚家里探望阿婆,纵有老人真心呵护,却总摆脱不了寄人篱下的拘束感。躺在逼仄的角落里,望着在云中孤凄的月牙儿,此时此刻,她多么渴望拥有一份真正属于自身个人的家,自己的情感,躺在那一双强健有力的臂膀上,就像在汹涌的大海里挣扎得疲惫不堪的一叶小舟,躲进风平浪静的港湾。
恰在此时,有人来为她说媒,渴望独立生活的她,面对住房的诱惑,饥不择食,盲目而又兴奋地走进了“围城”。
正处于迷惘无助境地的钱小萍,脑子里考虑的自然是起码的生存条件,有一处安定所在,成为一名真正的上海人。设身处地地为她想想,这种想法实在无可非议。在媒人的怂恿下,双方各有所求,一拍即合。从1991年11月相识,1992年1月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恋爱的旅程仅两个多月,悲剧的种子也由此埋下。
王家皆大欢喜地分到了四套住房,钱小萍与王翔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一套位于青浦镇桂花园的两层套房。结婚伊始,小夫妻俩相互谦让,感情尚好。无论刮风下雨,还是白昼黑夜,王翔天天接送新娘上下班。虽然王翔仅大妻子一岁,但他像个宽厚的兄长,处处呵护漂亮的娇妻。新娘脸上整天洋溢幸福的笑靥,暗自庆幸自己觅到了相托终生的伴侣和依靠,找到了理想中的白马王子。尽管王翔赤贫如洗,新房里除了一张大木床,一个衣橱和几件简单的生活必需品外,别无它物,但淳朴的钱小萍却不在乎物质的匮乏,沉浸在甜蜜的爱巢里心满意足。
1994年4月,小两口爱的结晶呱呱坠地,两人的世界闯进了一个“不速之客”,让这对毫无思想准备的年轻夫妇手忙脚乱起来。买菜、做饭、洗尿布、喂孩子、上医院、搞卫生等等一大堆永远也忙不完的家务事,使他俩措手不及、顾此失彼。
因两人婚前交往时间太短,根本不了解彼此的爱好、个性,在一个屋檐下时间一久,彼此的缺点便渐渐暴露出来,现实的生活使爱情不再浪漫。王翔故态复萌,与小兄弟们又筑起了方城,彻夜不归。
受琼瑶小说浸染的钱小萍在昏黄的灯下盼夫不归,美丽现实的幻想在孩子的哭闹声和琐碎的家务中彻底破灭,她也一改往日小鸟依人的温柔,开始埋怨起王翔:“你整天在外搓麻将,也不关心我,但你至少应该顾顾自己的儿子吧。”
通宵麻将搓下来的王翔,累得想好好睡一觉,却被没完没了的数落烦透了心,便一改往日的宽厚和耐心,粗鲁地训斥妻子:“你怎么那么烦,让我安静一下好不好?”
“哗啦啦”一阵碗碎碟破声。就这样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但王翔仍然我行我素。于是,矛盾日渐凸现,两人由争吵埋怨发展到动手撕打。柔弱的小钱当然并非是丈夫的对手,被打得鼻青眼肿,无处申怨,只得含悲忍辱,暗自垂泪。
婚姻的不幸使钱小萍又重新感到孤凄无援,于是,她便向远在新疆的父母写信倾诉衷肠。得知女儿婚姻出现危机后,远在天边的父母却鞭长莫及,他们别无它法,只能写信苦苦劝说女儿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再三叮嘱她顾全大局,同丈夫好好生活,并把自己辛辛苦苦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钱寄给女儿。
钱小萍捧着信和汇款禁不注潸然泪下,暗下决心准备与丈夫重归于好。她取出父母的血汗钱将房子装修一新,又给王翔钱让他学驾驶……在不长的时间里,父母共寄来省吃俭用的四万多元。这无疑给磨合得过紧的丈夫妻子的关系上了润滑油。
然而,王翔的母亲所作所为却令小钱寒心。当儿子与儿媳因家务琐事又争吵时,做娘的不仅没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劝说,而是火上加油,上门与媳妇争吵打骂。丈夫粗暴地打人,妻子尚能忍受,然婆婆也蛮横地打人,使小钱难以忍受。她的心凉透了,更令她难受的是自己抱着孩子流泪满面,想给父母诉说,又实在不忍心再让本已生活窘困的父母担心、破费,只得委屈求全,悲叹自己的命运不好。
1996年6月周未的一天,王翔赌瘾又发,下班不归,又溜到赌友家筑起了方城,把仅有的几个小钱往无底洞里扔。钱小萍左等右盼,不见丈夫归来,便找上门拉丈夫回家,正在瘾头上的丈夫哪里愿在赌友面前俯首称臣,便粗暴地吼道:“你给我滚回去!”
两人当着大家的面又吵打了起来,王母闻讯赶来,非但不责怪儿子,却同儿子一起辱骂并毒打钱小萍。这次钱小萍被打后彻底绝望了,当夜回到家里,一气之下打开了煤气罐阀门,欲一死了之,彻底解脱,后被邻居发现,急送医院,捡回了一条性命。
事后,王母不上门安慰,却怂恿儿子离婚。王翔也感到婚姻成了束缚自由的绳索,本已脆弱的感情早已荡然无存,便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王翔列数了妻子的种种不是,坚决要求离婚;钱小萍虽也心冷似铁,但想到离婚后无处可去,便只得违心地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婆婆不插手他们两口子之间的事,她与丈夫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为了表明了自己的诚意,小钱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同婆婆争吵不对,希望一切重新开始。
对妻子的退让和委屈求全,王翔没有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自恃有理,更加肆无忌惮,干脆带着三岁的儿子住回了父母家,正式和妻子分居,想以此来逼老婆就范。
经历了近一年的痛苦等待和冷静思索后,钱小萍的心彻底寒了。她终于明白自己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再一厢情愿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毫无意义,便痛下决心,同意结束这场苦不堪言的婚姻。
一年后的10月8日,青浦区法院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王翔的离婚请求,婚生儿子随父生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
按说,悲剧该就此打住,这是王翔所期待的结果,加在双方身上的桎梏行将解除。两人只等离婚判决生效后就各奔前程,开始各自新的生活。
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住到父母家已两年多的王翔来到桂花园原住处楼下,见二楼的灯亮着,便猜到一定是钱小萍在里面,心里立时升起了一股强烈的报复欲和莫名的冲动。他悄悄上楼,打开房门,冷不丁从背后一把抱住回来拿衣服的钱小萍,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当场遭到了对方的严词拒绝:“判决书都下来了,你想干啥?”
王翔却厚着脸皮道:“我就不让你太平。”说罢,便抱紧钱小萍,对方拼命挣扎后,拎起包想夺路而逃,却被王翔牢牢挡住。钱小萍见难以脱身,便灵机一动跑回房间想锁上房门,但又被王翔猛力挤开,经过一番争斗,钱小萍力不能支,最终被王翔按倒在床上。他像一只发疯的野兽,乱咬乱抓,钱小萍胸部和手上被多处咬伤抓伤,精疲力竭后,只能被动地任其发泄,王翔最后以胜利者的姿态扬长而去。
阿婆气愤地打电话询问王翔的哥哥,王翔的哥哥当场打电话责问王翔,他却对此矢口否认。王翔的哥哥便抓起电话拨通后告知阿婆:“我弟弟不会这么做的,你们要告去告好了!”说罢,悻悻地挂了电线时许,钱小萍在阿婆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罢钱小萍的陈述,感到此事件非常特殊,难以定性,但被告这种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该属行为,便做完笔录。
民警纳闷地问他:“是你主动提出离婚的,又是主动分居的,为什么在拿到离婚判决书后还会这样做?”
王翔气呼呼地说:“钱小萍不讲情义,毫不犹豫地拒绝了我要求,我想没这么容易。”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王翔与钱小萍虽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故不构成犯罪行为,不同意批捕王翔,并敦促公安局立即放人。
然而,青浦公安分局并没放弃自己对犯罪的认定,于同年10月29日再次提请青浦检察院对王翔妻子一案进行复议。11月6日,检察院下达“复议决定书”,坚持认为,王翔的行为不宜以定罪,维持不批捕决定。
在接到青浦检察院维持不批捕决定的当天,青浦公安分局即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提交“提请复核意见书”,要求市检察二院对此案进行复议。
12月3日,市检察院二分院下达复核决定书,认为法院既已作出王、钱准予离婚的判决,且二人不持异议,虽判决尚差九天才生效,但二人已不具备正常的丈夫妻子的关系,所以对王翔应以罪认定,建议由青浦区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
控方认为:被告人王翔在与钱小萍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即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小萍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罪,请求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判王翔有罪。
他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丈夫不能成为罪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丈夫不能‘’妻子。法院虽然判决了王、钱两人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处于丈夫妻子的关系的存续期,如果认定王翔同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那在我国农村偏远地区,违背妻子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太普遍了,这又如何定性呢?”
说罢,辩护人又补充道:“认定王翔有罪,对我国高稳定、低质量的婚姻现状来说,社会效果亦不好。”
此时此刻,站在被告席上的王翔,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剑拔弩张的辩论中,感受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他推翻了原先强行同钱发生性关系是欲望所致、有报复企图的供词,改口辩解:
对这起特殊的案,青浦法院极为慎重,为了准确定性,适度量刑,他们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走访工作,对两年前案发的所有细节重新核实认定,对所有参与此案审理的人员逐一进行谈话、笔录。然而,在基本事实已全部查清后,法院内部对王翔的行为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为此,法院就此案咨询了国内法学界权威人士,并逐级请示,直至将案情呈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学界对此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讨论热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以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先生为代表,其观点是:“性行为的非法性首先将与合法的性行为相区分,合法的性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构成罪”,所以推论出“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能构成罪”。持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一旦建立婚姻关系,小两口均有与对方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认为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姻内的性关系是合法的,在合法的性关系中不会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以中国社科院婚内问题专家李盾为代表,他则认为:“罪的特征,乃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在上面讲述的情况下,丈夫的行为违背了妻子的意志,符合罪的特征。”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妻子有权自主地决定是不是同意,丈夫应尊重妻子的这一权利;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构成要件中,并没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
第三种意见是持区别定性说的观点,他们都以为:婚内符合罪的本质特征,但由于丈夫妻子的关系的特殊性,应予区别对待定性。
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争论审理终于以有罪判决一锤定音,尘埃落定。其判决无疑具有开中国婚内存在之先河意义。
王翔被提起公诉后,一家之主的王母急出了一场病,这是她始料未及的。在病榻上,王母吩咐家人要想尽办法,不顾一切代价,为王翔开脱罪责,以免其受到刑事处罚。
王家为此请来了王、钱的昔日媒人张先生,恳求其再牵一回红线,让二人破镜重圆,表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心怀歉意的张媒人安抚了身心遭受创伤的钱小萍,对她告发王翔的利弊得失进行了“入情入理”的分析,并转告了王母的意愿。无奈,钱小萍已心如磐石,滴水不进。
病恹恹的王母,撑着身子,带着孙子,来到钱小萍的住处,对逆子一番数落后,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说起来:“自从出了这件‘家丑’之后,给孙子的生活、精神造成了许多伤害,孩子被小伙伴谩骂。吓得不敢出门,他现在还小,对他的精神伤害还小,以后大了,更难以承受。看在亲生儿子的份上,望你还是到法院撤回对王翔的控告。我这个70多岁的老太婆恳求你了。”钱小萍看到她现在的可怜样动了怜悯之心,但想起她过去横着脸与其子一起痛打自己的往事,气不打一处来,坚决地回绝道:“我们日子过得好好的,即使有点矛盾,你作为长辈也应该劝说才是,可你非但不劝说,还帮助儿子一起打我,怂恿他离婚,这个家拆散也有你的份,你现在还好意思来求情呢。”
王母气得无奈,丢下孙子就走。小孩见此情形,惊吓得哇哇急哭。钱小萍一阵颤抖,抱着儿子痛哭。她的思想一时发生了动摇:既然已和王翔一刀两断,为儿子,还给他留一条出路吧!此时,她又回想起“死亡婚姻”带来的无尽痛苦,当她想到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人面兽心的丈夫在开庭审理的当夜翻墙入室强迫与她发生性关系;当她想到第二次离婚诉讼在清点财产时,遭到王翔两记耳光的侮辱,王翔被法官训诫、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钱小萍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恶人终将会有恶报。审理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王翔妻子案终于尘埃落定。头戴法官帽、身着黑披衣的审判长庄严地宣判道:
被告人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小萍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丈夫妻子的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为发生性关系是对方自愿的和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因与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的伤痕照片等证据和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作为丈夫不能成为罪的犯罪主体及认定其有罪社会效果不好的辩护意见,因其未能提供有关丈夫不能成为罪主体的法律依据,且事实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的关系已处于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已判决离婚但未生效的非正常阶段,在此期间,被告人采用暴力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其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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